[C0572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722 | |
| 职权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第 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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