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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718]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718
职权名称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