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83]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83 | |
职权名称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