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53] 对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653 | |
| 职权名称 | 对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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