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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45] 对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45
职权名称对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一)项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