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42]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42 | |
职权名称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 |
行政处罚依据 |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警告、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