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4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41 | |
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