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39]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 出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39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 出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