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38]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转移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38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转移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