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37]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37 | |
职权名称 |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