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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37]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37
职权名称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六条 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