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636]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5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字号:        
职权编号C05636
职权名称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法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