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34]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34 |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 |
行政处罚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