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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31]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31
职权名称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23 号)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