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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30] 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30
职权名称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