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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28]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28
职权名称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行政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