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28]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28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