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26]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26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