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23]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23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