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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23]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23
职权名称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行政处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