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21]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21 | |
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