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19]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19 |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