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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15]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5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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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615
职权名称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流程图类型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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