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15]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615 | |
| 职权名称 |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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