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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610]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610
职权名称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