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10]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10 | |
职权名称 |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第三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