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608]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608 | |
职权名称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