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96]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公告停止使用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96 | |
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公告停止使用仍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