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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89] 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89
职权名称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