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84]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84 |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