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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80]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80
职权名称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