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566]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66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 条 第(五)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十)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