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62]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62 | |
职权名称 |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