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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61]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61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五)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