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61]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61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五)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