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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60]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60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在高、快速路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