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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59] 对驾驶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59
职权名称对驾驶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