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59] 对驾驶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59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高速公路救援车、清障车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