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58] 对驾驶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58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