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557]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57
职权名称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