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57]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57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