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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56] 对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56
职权名称对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三)项
 学习驾驶或者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