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50] 对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50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一百条 第(二)项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