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47] 对驾驶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47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候。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九条 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