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73] 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73 | |
职权名称 | 对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拘留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