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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74]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74
职权名称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没收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