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75] 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75 |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取缔。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予以取缔。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