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44]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44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二)项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九条 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