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79] 对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79 | |
职权名称 | 对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