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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82]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82
职权名称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行政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