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82]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282 |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