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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83] 对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83
职权名称对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款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