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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85]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285
职权名称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行政处罚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流程图类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