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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299] 对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4-03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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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05299
职权名称对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流程图类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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