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299] 对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 职权编号 | C05299 | |
| 职权名称 | 对在重点管理区内,违反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违法情形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 |
| 执法主体 |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
| 流程图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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