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37]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37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