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537]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37
职权名称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