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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36]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36
职权名称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七条 第(四)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