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535] 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35
职权名称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