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35] 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35 | |
职权名称 | 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七)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