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531] 对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 | C05531 | |
职权名称 | 对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行为进行处罚 | |
违法情形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六条 第(十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 |
执法主体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
流程图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