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警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行政处罚清单

[C05528]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职权编号C05528
职权名称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二)项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九十六条 第(十三)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执法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表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流程图类型

A、B